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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生專案檢定
查詢項目:
一、目的:
 為加強教育與訓練成效,提昇技職學校學生之技能水準,鼓勵學生參加技術士檢定,落實職業證照制度之推動,俾利將來就業。
二、 依據:
(一)職業訓練法。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四)教育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0051號書函。
三、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教育部。
(二)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總召集學校—臺南高工。
分區召集學校-木柵高工、海山高工、桃園農工、臺中高工、秀水高工、民雄農工、臺南高工、岡山農工、花蓮高工、羅東高工、中正高工。
四、檢定職類:工業類辦理職類編序及報名費說明表所示
五、 報名資格: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自由報名。
(一)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
(二)大專校院在校學生。
(三)軍事院校相關類科在校學生。
六、 報名方式:
(一)各參檢學校於民國97年1月17日起,統一向各該分區召集學校洽取簡章及報名表。
(二)報檢學生向現就讀學校報名。
(三)各參檢學校受理學生報名後,向各該分區召集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分區召集學校不受理應檢人個別報名)。
七、報名日期:
 民國97年2月12日至2月18日(高中、職);97年2月18日至28日(大專校院)。
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止。
八、報名地點:請至分區報名地點-工業類專案檢定查閱
九、 報名手續及注意要點:
(一)檢定職類如工業類辦理職類編序及報名費說明表所示。(報檢人同一時間,以報名一職類為原則)。
(二)報檢人須親自填寫報名表、准考證,字跡力求端正、清晰,英文姓名若有護照者以護照英文拼音為主,或由報檢學校逕以通用拼音轉譯之,不得異議。
(三)繳交本人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正面黑白或彩色照片1式2張,照片背面請填寫就讀學校、姓名、檢定職類等資料,黏貼於報名表規定位置上。
(四)繳交各職類報名費(如工業類辦理職類編序及報名費說明表所示)。
(五)各分區各職類術科測試報名人數未達20人或辦理術科測試有困難者,該職類得不辦理檢定,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六)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後,除特殊原因檢附證明或不符報檢資格外,不可申請更改報名表及准考證內容,且不得退費。
(七)申請免試學科測試者,應繳驗學科成績合格通知單,由參檢學校承辦人員驗證後於初審核章欄簽章,並將成績通知單影印本另行依序裝訂成冊。
(八)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者,應繳驗術科成績合格通知單或參加同職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財團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或技藝競賽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有效),或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自及格日起三年內有效),由參檢學校承辦人員驗證後於初審核章欄簽章,並將成績單影印本另行依序裝訂成冊。
(九)各參檢學校受理學生報名完畢後,請將報名表先依職類分開後,再將報檢人區分為一般報檢人(全測)、免試術科報檢人及免試學科報檢人等3類整理,派員向分區召集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十) 各分區召集學校受理集體報名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1. 核編報檢人准考證號碼,編號為7碼。第1碼為報檢人區別碼。(0:代表全測,1:代表免試術科,2:代表免試學科),第2、3碼為職類編號,第4碼至第7碼為報檢學生流水號。
  2. 請依一般報檢人、免試術科報檢人、免試學科報檢人分別編排准考證號碼。
  3. 請依規定編號,勿任意更改編號原則,請勿跳號(避免造成空號),俾利製卡作業。
(十一)申請免試學科測試或免試術科測試者審核其證件無誤後,分區召集學校審核人員應於複審核章欄簽章。
(十二)報檢人係屬身心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於報名時得填寫協助申請表,其應試時間得延長20%,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三)中餐烹調及西餐烹調:報檢人除應符合一般職類之資格外,並須檢附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8小時之累計時數卡,始得報檢。
(十四)若經複審發現報檢學生資格不符者,取消其報檢資格。
十、 測試日期及地點:
(一)學科測試時間為民國97年5月4日(星期日),上午10時至11時40分,計100分鐘。
(二)學科測試地點由各分區召集學校於測試前1週通知參檢學校,試場及座位號碼於測試前1天公佈於考區學校門口。
(三)術科測試日期為97年5月5日起至7月31日止,由各分區召集學校訂定之,報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
(四)術科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場次由各分區術科測試承辦學校依規定於測試前通知報檢人。
十一、 檢定方式:
(一)每1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2階段完成,試題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所公布之參考題目範圍內命題
(二)學科測試:採選擇題方式辦理,測試時間為100分鐘;電腦答案卡必須使用2B鉛筆按規定作答。
(三)術科測試:術科測試原則採用現場操作考驗方式辦理。
十二、檢定職類規範與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
技能檢定相關規範與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請逕上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查詢下載,網址:http://www.labor.gov.tw,如需購買印製成冊之資料請電04-22595700456洽詢。
十三、 試題疑義、成績評定與複查:
(一) 報檢人對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
  1. 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3. 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4. 報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5. 報檢人提出疑義,同1試題以提出1次為限。
(二)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3週內評定完成,並寄發報檢人成績通知單。
(三)學科測試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
(四)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之評分標準規定辦理。
(五)報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十四、 發證:
(一)凡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應繳交技術士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發給「中華民國丙級技術士證」。
(二)證照費由各參檢學校統一收齊繳交至各分區召集學校後,再轉交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三)技術士證製作得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函請各召集學校代製並經勞委會中部辦公室授權用印後轉發。
十五、 報檢人重要權益說明:
(一)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職類學科測試試題不考是非題全部為選擇題(80 題,每題 1.25 分,答錯不倒扣)。
(二)報名時學術科均需同時報名及繳費;不論學科成績是否通過均可參加術科測試,學、術科任何一項成績及格均可保留三年,可檢附上開成績及格成績單影本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
(三)報名時檢附當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可免附報名資格證件。
(四)現場報名初審後,若複審後資格不符亦無法補正者,仍會退件及退費。
(五)特定對象(負擔家計者、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生活扶助戶)具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免繳費,對同一職類之同一級別以申請一次為限,單一級別者亦同。
(六)參加測試時,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進入試場,違反規定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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